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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9 頁-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條 …事業:指經許可於機場專用區內營運之各公民營事業。五、國際機場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指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25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園區事業營運狀況及設備運用、變動情形,園區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園區事業限期改善。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4條 外國人士進入園區從事商務活動,得經園區事業代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簽證機關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園區事業對於依前項規定代為申請入國之外國人士,應保證其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1條 園區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2條 經園區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證之外國人士於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由主管機關處園區事業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於一年內不受理該園區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代為之申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研究、創新及發展推動事項。四、吸引投資、招商及宣傳事項。五、園區事業申請之審查、核准及廢止營運相關事項。六、指定園區事業年度營運報告之提出時程事項。七、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八、園區事業之業務狀況查核事項。九、…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得由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擬定計畫,申請管理局核准後興建,或由管理局興建出租。前項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興建之廠房、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之租售,以經管理局核准之園區事業、創新…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局得以書面定三十日以內期限,命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改善或遷出;屆期不改善或遷出者,管理局得視其情形徵購或強制接管及處置:一、提供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予未經核准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園區事業應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或經認許相當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外國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具有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能力及產品之整體發展計畫。二、生產或研究開發過程中可引進及培養本國籍之農業科技…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營運計畫及必要文件,向管理局提出進駐申請;管理局受理後,應於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前項必要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之營運計畫,應包括營運項目、核心技術內容概…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園區事業應於核准進駐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管理局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營運計畫之實施。園區事業於核准進駐之日起屆滿三年時,經管理局審核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前項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其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應無息發還。園區事業有正當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與研究機構之設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與研究機構開始實施營運計畫之期限、核准延期、變更、園區事業繳納保證金之數額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園區事業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或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規定期限開始實施或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管理局應廢止其進駐核准。管理局廢止…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0條 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前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協調雙方本互惠原則實施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園區事業為因應大量生產之需要,得於園區外設置衛星農場。管理局得編列預算,協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7條 …進農業科技產品外銷,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對以外銷為主之園區事業辦理專案低利貸款。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園區事業將經核准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按保稅貨品原型態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未依規定補繳稅捐者,依關稅法之規定辦理。園區事業以保稅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逾…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園區事業應就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於管理局指定之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園區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前項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就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及其產製過程,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經管理局核准,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園區內興建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者,管理局應限期令其遷出,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辦,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補辦者,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或其財務報表未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管理局應命其限期提出或補正;屆期仍未提出或補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園區事業連續…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