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
- 第21條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
- 第22條前條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
- 第23條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
- 第24條(刪除)
- 第25條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
- 第26條園區事業為因應大量生產之需要,得於園區外設置衛星農場。管理局得編列預算,協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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