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管理局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外銷需求,得設置溫室、養殖場、實驗農場、低溫保鮮儲運中心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及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專用隔離設施,以供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