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前項貨品復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