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園區事業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