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34條 園區事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於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年度營運報告或財務報表,或其財務報表未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管理局應命其限期提出或補正;屆期仍未提出或補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園區事業連續二年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管理局並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