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局得以書面定三十日以內期限,命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改善或遷出;屆期不改善或遷出者,管理局得視其情形徵購或強制接管及處置:一、提供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予未經核准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使用。
二、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未依核准之進駐目的使用。
三、高抬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租售價格。
四、依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廢止進駐核准而應遷出者。
管理局依前項規定徵購或強制接管及處置時,對於原所有權人存放於該廠房及其他建築物內之一切物品,得限期令其遷移或代為移置;其費用及因遷移所生之損害,由原所有權人負擔之。
第一項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之徵購程序與方式、強制接管及處置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