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