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農業科技 園區事業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 園區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