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1條 法規: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相關法規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41條 園區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