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促進園區發展措施 第23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前項貨品復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