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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應依式填送。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有效。出生證明書由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人員出具者,效力亦同。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 行政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9條 …、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三、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四、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五、離島地區醫事…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4-2條 …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文件。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助產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助產人員證書者,得充助產人員。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助產人員,指助產師及助產士。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條 經助產人員考試及格者,得請領助產人員證書。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6條 請領助產人員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人員;其已充助產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一、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四、受撤銷或廢止…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9條 助產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助產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助產人員執業,其申請執業登記資格、條件、應檢附…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0條 …得請領執業執照;其已領取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二、經廢止助產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助產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1條 助產人員非加入所在地助產人員公會,不得執業。助產人員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2條 助產人員執業登記處所,以一處為限。助產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助產機構、醫療機構、產後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應邀出外執行業務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2-1條 助產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助產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助產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3條 助產人員得設立助產機構執行業務。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執行業務,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執行助產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助產機構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4條 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5條 助產機構應以其申請設立之助產人員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助產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助產人員代理。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20條 助產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助產人員證書,揭示於明顯處。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23條 助產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助產人員及其助產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25條 助產人員業務如下:一、接生。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四、嬰兒保健指導。五、生育指導。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助產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由該助產人員之執業機構保存,並至少…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26條 助產人員執行助產業務時,發現產婦、胎兒或新生兒有危急狀況,應立即聯絡醫師,並予必要之急救處置。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27條 助產人員於執行正常分娩之接生時,得依需要施行灌腸、導尿、會陰縫合及給予產後子宮收縮劑等必要事項。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28條 助產人員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29條 助產人員不得無故拒絕或遲延接生。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30條 助產人員接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31條 助產人員或助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32條 助產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助產人員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35條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助產人員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36條 未取得助產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助產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於婦產科醫師、助產人員指導下實習之助產科、系、所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