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25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25條 助產人員業務如下:一、接生。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四、嬰兒保健指導。五、生育指導。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助產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由該助產人員之執業機構保存,並至少保存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