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9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9條 助產人員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助產人員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助產人員執業,其申請執業登記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補發、換發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助產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