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28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28條 助產人員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