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助產人員業務如下:一、接生。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四、嬰兒保健指導。五、生育指導。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助產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由該助產人員之執業機構保存,並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