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4-2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母法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二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第44-2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