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13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助產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3條 助產人員得設立助產機構執行業務。助產人員申請設立助產機構執行業務,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執行助產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助產機構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