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助產機構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助產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助產師或助產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非助產機構,不得為助產照護業務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