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 第30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30條 助產人員接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