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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9條 軍事檢察官辦理裁判確定案件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長核辦。
  2.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軍事檢察官辦理裁判確定案件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長核辦。
  3.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軍事檢察官辦理裁判確定案件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長核辦。
  4. 行政戒嚴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九條之判決,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
  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條 …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8條 …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三、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9條 …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二、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三、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案件。
  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6條 …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適當地方臨時開庭。前項但書情形,於戰時上訴以提審或蒞審行言詞審理時準用之。
  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2條 …軍事檢察官於審判庭審判期日,應蒞庭執行職務。軍事檢察官於戰時上訴案件,得提出意見書。
  1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09條 …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管法院者,前項處分及其他各項羈押被告之處分,仍由第二審之軍事法院裁定之。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為沒入保證金、退保…
  1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7條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合於職權上訴者,宣示時應告知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及上訴之軍事法院。第一項判決正本,…
  1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8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1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0條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具備理由,請求軍事檢察官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被告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
  1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1條 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
  1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2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1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3條 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前項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1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4條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1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5條 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為之。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1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6條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得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2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7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8條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9條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2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0條 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訴審軍事法院。
  2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1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2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2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3條 上訴軍事法院,應就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4條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5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8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9條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對於上訴之案件,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認定,或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者,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