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3條上訴軍事法院,應就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 第194條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第195條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
- 第196條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 第19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軍事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軍事審判官參與審判者。三、禁…
- 第198條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
- 第20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強制…
- 第201條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 第202條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
- 第203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戰時上訴之案件,不適用之。但提審或蒞審之案件,不在此限。
- 第204條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
- 第205條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為駁回時,得以電文為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自收受駁回電文之日起五日內,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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