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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95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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