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202條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