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條上訴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編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規定。但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戰時上訴案件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