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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207條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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