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186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 第186條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得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