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184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上訴 第184條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