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8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 第189條原審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
- 第190條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訴審軍事法院。
- 第191條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 第192條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 第193條上訴軍事法院,應就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 第195條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
- 第196條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 第19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軍事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軍事審判官參與審判者。三、禁…
- 第198條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
- 第199條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對於上訴之案件,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認定,或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者,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
- 第20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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