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2條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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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二、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
- 第176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二、對被告有利之陳述,及辯護意…
- 第177條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
- 第179條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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