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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 …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
  3. 行政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第3條 …尚未結案而喪失或被撤銷之下列資格,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一、公務人員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資格。二、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公職人員之資格。…
  4.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7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5.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0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6.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1條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7.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5條 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或法院之移付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
  8.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6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9.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7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
  10.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8條 …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11.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9條 …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12.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0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13.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2條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14.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3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15.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4條 …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16.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5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二…
  17.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6條 …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
  18.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19.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8條 …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20.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9條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前二項規定,當事…
  21. 行政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30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22.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受驗人係指非涉刑事案件,為釐清與他人血緣關係之當事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為受驗人時,應經法定代理人、權責機關或權責機關所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協助申請鑑定,並應陪同到驗。
  23.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5條 …供檢體,並於本局收受前負檢體保全之責任。五、依前款規定由相關當事人或委託鑑定之權責機關提供之檢體,應於外包裝上記明受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採集檢體時間、地點及採集檢體人職稱、姓名;外包裝封緘騎縫處並…
  24.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9條 …分析結果、血緣關係研判等。二、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親自領取。
  25. 行政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1條 …樣方式抽取辦案書類二十件,依第七條、第八條方式送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26. 行政律師法 第21條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27. 行政律師法 第29條 …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第一項之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者,應行迴避。
  28. 行政律師法 第32條 …約;終止契約時,應於相當期間前通知委任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及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29. 行政律師法 第33條 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30. 行政律師法 第34條 …監理人身分曾經處理之事件。前項第一款事件,律師經利益受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之。當事人之請求如係違法或其他職務上所不應為之行為,律師應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