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0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0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第一條所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