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0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0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