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書類送審之最終期限,候補、試署檢察官經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通知後,送審期限屆滿前二十日仍未自行選取書類送審者,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簽請檢察長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辦案書類二十件,依第七條、第八條方式送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