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前條第一項審議,不得變更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
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事實認定錯誤或審查程序有瑕疵者,得移請書類審查會審查。
前項但書之審查須經該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或變更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前項審查結果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議。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0-1條
第10-1條
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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