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7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7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