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7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