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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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