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11條 法規:鄉鎮市調解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1條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