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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6 頁-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2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區調整,應由鄰接礦業權者分別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共同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一份。二、理由書一份。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各五份。五、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3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五份。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6條 礦業權者因遺失或污損破壞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因遺失者,應附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之新聞紙。三、因污損破壞者,應繳回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7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業權移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礦區圖五份。三、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五、繼承、信託或執行機關之證明文件等。因強制執行而申請礦業權移轉者,主管機…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8條 礦業權者申請自行廢業,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及礦場登記證。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2條 礦業權者申請變更下列各登記事項,應檢具申請書一份,並附事實證明文件:一、礦業權者名稱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二、公司代表人變更、姓名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三、礦業印鑑變更。四、礦區所在地或地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4條 礦業權申請加入或退出合辦人,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礦區圖五份。三、原領採礦執照及礦區圖。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五、新合辦契約。六、礦業合辦人全體議決書,應載明全體同意之議決結果。前項合辦之礦業,其…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5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有關應更正內容之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書圖文件各二份。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8條 …繪圖紙印製,並提供指定格式之電子資料,其應載明事項如下:一、礦業權及礦質種類。二、礦業申請地或礦區所在地,即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等行政區域標準地名或其他標準地名。三、礦業申請地或礦區之面積。四、礦業…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4條 為礦業權設定或變更之核准者,其礦區圖應由主管機關蓋印後,留存並發還申請人一份;除海域礦區外,並應副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
-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5條 礦業權消滅或礦業執照、礦區圖換發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原礦業權者限期繳銷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及礦場登記證。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條 …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者。六、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七、原住民依原…
-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0條 …內採取土石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礦業權者之同意書。但在他人礦區內採取不同一礦床之土石,無法取得同意書者,應敘明理由,附其曾接洽礦業權者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
- 行政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礦業權者,指探礦權者及採礦權者。礦業權經依法核准,以委託、租賃或合作方式交付他人經營者,由經營人負本法所定礦業權者之責任。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0條 礦業權者應負責提供有關礦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俾依法令採行左列安全措施:一、岩磐、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岩塵之排除。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1條 礦業權者應指定礦場負責人,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業權者於礦場負責人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礦場負責人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變更之。礦場負…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2條 礦業權者應遴用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礦場安全事項,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場負責人於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3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或鄰近舊採掘跡附近坑內採礦時,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附圖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計畫,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4條 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5條 礦業權者為維持工作場所通風系統之完整及作業人員之安全出入,在採礦時,應於礦坑與地表間完成適當截面之入風井(坑)及出風井(坑)至少各一處,入風井(坑)與出風井(坑)並應有適當風道連絡。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6條 礦業權者對礦場之通風、溫度及濕度應有適當之調節設施,並備置檢查及控制儀具。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7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儲備充分之保坑及應變之材料與設備。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8條 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前,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採取各項必要之安全措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27條 礦業權者應在礦場建立坑內、坑外通訊連繫及警報系統,並於適當地點設各種危險與緊急避難標誌。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28條 礦業權者於礦場遇有災變時,應迅即採取救人措施,非因救護無望或對救護人員顯有危害之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所派人員之許可,不得放棄。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2條 …時使用他人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因前項情形致受損害時,礦業權者應給與相當之賠償。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5條 …程或災變,足以危害礦產資源、礦場作業人員或救護人員時,得命令礦業權者局部或全部停止開採;其無法改善或控制者,得命令局部或全部封閉,必要時,並得撤銷其礦業權。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6條 …行礦場安全監督業務,遇有礦場發生危險或將發生危險時,應即命令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必要之應變或預防措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42條 …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發之命令者。四、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主管機關或礦場安全監督員之查詢,作不實陳報者。五、礦業權者、礦場負責人或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對於礦場安全監督員依第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