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14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安全設施 第14條 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