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3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礦業權者,指探礦權者及採礦權者。礦業權經依法核准,以委託、租賃或合作方式交付他人經營者,由經營人負本法所定礦業權者之責任。 本條定義的名詞 礦業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