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23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礦業申請案應備書圖文件 第23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五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