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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
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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