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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礦區增減、合併或分割,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礦區圖五份。
四、新舊礦區圖二份。
五、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
但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認有增加之必要者,得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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