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礦區增減、合併或分割,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申請書一份。二、理由書一份。三、礦區圖五份。四、新舊礦區圖二份。五、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但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認有增加之必要者,得增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