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2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