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44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四章 附則 第44條 為礦業權設定或變更之核准者,其礦區圖應由主管機關蓋印後,留存並發還申請人一份;除海域礦區外,並應副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