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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第46條
礦業登記規則 第46條
法規:
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四章 附則
第4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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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礦業權消滅或礦業執照、礦區圖換發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原礦業權者限期繳銷原領礦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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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或本規則規定之各類申請案。二、申請人資格不符本規則第二章各項礦…
第44條
為礦業權設定或變更之核准者,其礦區圖應由主管機關蓋印後,留存並發還申請人一份;除海域礦區外,並應副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第45條
礦業權消滅或礦業執照、礦區圖換發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原礦業權者限期繳銷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及礦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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