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第3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災變之救護 第32條 礦場負責人為礦場安全上之緊急應變,必要時得命礦場作業人員進入,並暫時使用他人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因前項情形致受損害時,礦業權者應給與相當之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