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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礦業權者於礦場遇有災變時,應迅即採取救人措施,非因救護無望或對救護人員顯有危害之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所派人員之許可,不得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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